2014年7月1日开始,国内符合相关政策的航运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
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联合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税率为零的政策优惠。
按照财税〔2014〕50号,对其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相关单位企业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